- 第15条 FIP机构
15.1 代表大会
15.2 理事委员会(以下简称“FIP理事会”)
- 第16条 代表大会
16.1 FIP代表大会是FIP最高权力机构。
- 第17条
17.1 每个FIP会员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团不得超过2人。每个代表团只享有1票表决权。代表团成员必须是有关联合会的会员。
17.2 应FIP会员要求,FIP理事会可允许每个FIP会员派2名观察员参加代表大会。
17.3
代表团和任何观察员的姓名、住址必须于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至少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如FIP会员未能及时送交提名,将有可能丧失表决权。
17.4 FIP会员必须征得另一个FIP会员代表团的同意,方能委托其作为代理人出席代表大会。
17.5
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于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一个月,采用书面形式将委托书送交FIP秘书处。
17.6 一个FIP会员只能作为一个FIP会员的代理。
17.7 如因病或其他紧急原因,FIP理事会应允许已提交的代表团人员名单中(第17条第3款)的一人代替或经正式提名,在代表大会开幕之日,接受代理人代为出席。
- 第18条
18.1 只有FIP会员在大会上享有表决权。
18.2 下列人员可以当选人资格出席代表大会:
a)理事会成员;
b)各委员会主席。
下列人员可以咨询员资格应邀出席大会:
a)荣誉会员;
b)准会员;
c)公认的专家;
d)特邀代表;
e)获准的观察员。
- 第19条
19.1
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开会的时间与地点由代表大会在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提前确定。
19.2 主席可代表FIP理事会召开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通知书至少应于代表大会开幕前3个月送交所有FIP会员及第18条2款中所列人员。
- 第20条 会议通知书应包括
20.1 议程
20.2 下列报告:
a)FIP理事会报告;
b)各集邮委员会报告;
c)公认的专家们的报告。
20.3 上一年的收支平衡表及营利亏损账目。
20.4 财务审计报告。
20.5 来年预算。
- 第21条 动议
21.1 提出的动议至少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所有在规定时限内收到的动议必须提交代表大会处理。
21.2 紧急动仪(不包括修改章程或解散FIP的紧急动议)。经FIP理事会批准后,可提交代表大会。但此类动议必须尽可能在大会开幕前以书面形式发给代表。
21.3 FIP会员对于大会已做出决定的事项,如有新的动议,只能在下届代表大会之前提出。
- 第22条 选举
22.1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出:
a)主席;
b)3名副主席;
c)理事会5名成员;
d)若干财务审计。
22.2 FIP会员提出的侯选人最迟应于大会召开之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对理事会任职的提名可以是一名或多名。
22.3 各级职位由获得最高选举票的侯选人当选。
- 第23条
23.1
大会处理各事项需有法定人数在场。法定人数应是享有表决权的FIP会员的50%以上的代表或代理人。
23.2
大会所有决议需通过投票,获得出席大会或委托代理到会的享有表决权的会员的多数通过方可生效。但本章程中第24、25和46条中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3.3
非选举投票时,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可投决定性一票。在选举投票时如出现此类情况,应反复投票,直至一位侯选人的票数高出另一位时为止。
- 第24条 修改章程
24.1 修改章程需要经过至少2/3以上的FIP会员的法定人数(包括出席大会的或委托代理出席大会的代表)简单多数赞成方可通过。
- 第25条
25.1 除第12条第4款中规定的情况外,因任何原因开除会员或重新接纳过去被开除的会员需获得出席和委托代理出席代表大会的享有表决权的FIP各会员的3/4赞成票。
- 第26条
26.1 对缺席的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代表大会的FIP会员所提交的书面投票,代表大会不予承认。
- 第27条
27.1
代表大会记录语种可用法语、德语、英语、西班牙语或俄语。
27.2 代表大会记录,包括财务报告及各项动仪需用第27条第1款中规定的语言整理和发表。大会组织者将承担必要的工作。
27.3 如对译文产生歧义,应以提交的原始文本为准。
- 第28条
28.1 FIP理事会为FIP领导机构。
28.2 理事会由1名主席、3名副主席和5名理事组成。
28.3 当选的FIP理事会所有成员一届任期4年。理事会任何成员在同一职位上的任期不得超过3届。理事会成员中的一半每两年选举一次,即在某届大会上选举出1名主席、1名副主席、2名理事。而2名副主席、3名理事在两年后的大会上选出。
做为过渡,现任主席、1名副主席和2名理事的任期应延长到1990年,而另外2名副主席和3名理事应在1988年选出。
28.4 FIP理事会主席召集会议。
28.5 FIP理事会代表FIP,有权指派人员代表FIP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有权确定签字形式。
- 第29条
29.1 FIP理事会成员不得同时兼任FIP各集邮委员会主席职务。
29.2 FIP理事会所有成员有权出席FIP各委员会会议。
- 第30条
30.1 主席或FIP理事会委任的人员任何时候均代表FIP并是其合法代表。
- 第31条
31.1 主席应主持FIP代表大会及FIP理事会的所有会议。
31.2 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FIP理事会委任1名副主席代行其职。
31.3 如主席职位出现空缺,FIP理事会将选举出1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直至下届代表大会召开为止。下届代表大会选出的新主席任期延至该届理事会4年期满为止。
31.4 FIP理事会任何成员职位出现空缺时,下届代表大会应选人代替,任期至该届理事会4年期满为止。
- 第32条
32.1 FIP秘书处应协助FIP理事会履行其职责,费用由FIP承担。
- 第33条 财务审计
33.1 审计最迟应于来年3月15日前审核上年度FIP各项账目及收支平衡表。
33.2 审计应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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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FIP特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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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条
34.1 凡愿在其能力及专业范围内协助FIP的个人或团体可由FIP理事会邀请为特邀代表。
34.2
特邀代表可以咨询员资格出席代表大会,就与其专业有关的问题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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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FIP各集邮委员会 |
- 第35条
35.1 FIP各委员会为FIP的技术机构。
35.2 他们根据FIP长远规划在FIP理事会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
- 第36条
36.1 每个FIP会员都可向FIP各委员会指派一名代表。
- 第37条
37.1
各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最多6名成员组成。
37.2 所选主席必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37.3 主席经FIP理事会批准后,将提交代表大会确认为期4年的任期。
37.4
任何人不能一次和同时担任一个以上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 第38条
38.1
各委员会必须将指导本会工作的所有条例和所有草拟规则提交FIP理事会,以便大会审定通过。
- 第39条
39.1 非经FIP理事会书面授权,各委员会不得代表FIP承担任何义务。
- 第40条
40.1 各委员会应向代表大会做出如下报告:
a)自上届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
b)动议和建议;
c)今后两年的工作计划。
40.2 这些报告最迟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提交FIP理事会。
40.3 未经FIP理事会批准,不得公布任何报告。
- 第41条
41.1 FIP理事会应向代表大会提交各委员会经费分配建议书。
41.2
提交各委员会的开支应连同收据一并附在年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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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认的专家 |
- 第42条
42.1 FIP理事会可委派公认的专家承担一定时期的特定任务。但此委任必须经FIP有关会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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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集邮展览 |
- 第43条
43.1 根据FIP邮展总规则(以下简称“GREX”),在FIP赞助或誉助下可以组织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
43.2 要求FIP赞助或誉助的申请必须最迟于3年前(但不得超过2年)向代表大会提出。申请必须列明下述各项:
a)展览名称;
b)日期;
c)地点;
d)预算;
e)组委会要职名单。
- 第44条
44.1 参加FIP赞助的世界邮展的参展者只能是FIP会员国的集邮者。
44.2 非FIP会员国集邮者可以参加在本洲举办的FIP世界邮展,但其所属集邮联合会必须是FIP承认的该洲际级集邮联合会会员。
- 第45条
45.1 获FIP赞助或誉助的任何展览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邮展组委会”)必须同意:
a)向FIP支付大会规定的捐款;
b)遵守FIP邮展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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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最后的规则 |
- 第46条 FIP的解散
46.1 FIP只有应FIP理事会或2/3以上FIP会员国的要求才可由大会宣布解散。
46.2 解散FIP的会议需要有3/4享有表决权的FIP会员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该项决议只有获得到会会员3/4赞成票方可通过。
46.3 FIP解散后,FIP资产移交瑞士集邮联合会保管。该联合会承诺保管这些资产直至一个新的国际集邮联合会建立为止。
- 第47条 各种意外情况
47.1 本章程未作规定的问题将由FIP理事会裁决并经代表大会批准。
- 第48条
48.1 FIP处理一切法律事务的所在地为瑞士苏黎世。
- 第49条
49.1 如因对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 第50条
50.1 本章程于1981年5月18日在维也纳国际集邮联合会第50届代表大会上通过,并经1987年10月24日哥本哈根第56届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后即生效。原有一切章程届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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