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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国际集邮联合会于1985年在罗马代表大会上通过了邮政用品集邮评审专用规则。为了对其作进一步的解释,邮政用品集邮委员会特颁布此要点,旨在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意见用于:

  1.邮政用品的定义和性质;

  2.展品构成原则;

  3.邮政用品展品评审。

  阅读本要点要结合邮政用品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和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邮政用品集邮委员会一致认为,集邮者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任意地组织发展一部邮集,同时感到有责任就邮政用品类邮集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指导意见,使得所有感兴趣的集邮者都能够正确鉴赏(通常划归为本类集邮品的)各种素材的本质和用途。为达到此目的,本要点试图对邮政用品作出一个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定义,顺便对其各种素材加以适当限定。

  1.邮政用品的定义和性质

  (1)邮政用品的传统定义已广为人们所接受,可以叙述如下; “邮政用品由邮资物品组成,这类邮资物品上或是带有经正式批准事先印上去的邮票,或是印有表示某种特殊的邮政资费或邮政业务资费已支付的图戳或铭文。” 注:按照传统的观点,一件邮品要在邮政用品的定义范围之内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其基本特征是上面印有邮资符志(见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第2条),但是有些国家在开始发行印有邮票的邮政用品之前,发行了所谓的“固定格式”用品,即在此类用品上贴上邮票公开出售,近来更多的邮政当局开始使用另外一种邮政用品,特价公开出售。这类邮政用品上仅仅注明某种邮资或邮政业务资费已支付,不再注明邮资金额,叫作“无邮资指示”(NVI)。这类邮政用品当然可以收入邮政用品邮集和邮政用品展品之中。这种在形式上与正常的邮政用品相似或相同但没有预先印上邮票或没有邮资金额指示或邮政业务种类指示的邮品,应当摆在什么样的地位有待于更加广泛地探讨。目前,完全由这种无邮资的邮政用品组成的展品,最好不要参加FIP国际展览的竞赛级展出。但是,情况在不断地发展,邮政用品集邮委员会非常愿意在适当的时候对其提出更加详尽的指导意见。

  (2)印有邮票的邮政单式或明信片,其存在形式取决于其特殊的用途(一种邮政用品有一种邮政用品的用途。)邮政上最早的邮政用品通常是信简(即封)和信封。其他形式的邮政用品一般包括邮资明信片、封套(新闻纸带套)、挂号封、邮局收据通知单、信函卡航空信简(航空邮简)。有些国家还使用一些其他类型的带有邮票图案的用品。 另有一些邮政用品如电报单和邮政汇单,是专为预先支付(严格地说)非邮政用途费用而设计的,一般说可以收入邮政用品邮集。 注:有时候可以发现印在电报单上的邮票居然印有雕刻版的“邮资”字样。剪下来可以当邮票用。

  (3)邮政用品可以按其功能和用途分类:

  (1)邮局专用类: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一定规格设计并发行的邮政用品,公开对外使用。对于那些为了集邮目的而在上面进行非经官方认可的私人修改,要注意区别,这很重要,这种经过修改的邮品通常叫做“修补品”;

  (2)官方专用类:专门为政府部门使用而印制的邮政用品。所印的邮票可能与邮局专用类的相似。也可能是一个特殊的图案。 或者借用邮局专用的邮政用品,加盖后作为官方专用的邮政用品;

  (3)军事专用类:为部队人员使用而印制的邮政用品。所印的邮票可能与邮局专用类的相似,也可能是一个特殊的图案;

  (4)私人专用类:此类邮政用品印有邮局使用的邮票图案。经邮政部门同意,并在一定的规定范围之内私人或组织定购使用。所印上的邮票可以包括一个很广阔的范围,其名称和图案可在邮局专用类邮政用品上找到原形; 注:私人定购的邮政用品中有的是为了邮政用途而印制的,有的是为集邮目的而印制的,对其加以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5)地方邮政专用类。在不同程度上得到邮政当局承认和支持的私人邮政机构印制的邮政用品。 还可以按照邮政用品的邮政种类或其专指的邮政业务集合进行分类。

  (6)邮资:水陆路/航空邮件、本埠、国内、国际、信函、邮政明信片、包裹、新闻纸等;

  (7)挂号:国内、国际;

  (8)电报:国内、国际等等;

  (9)收据类:邮递信函及包裹收据;

  (10)其他:邮政汇单;信汇单;其他印有邮票图案的邮件。

  2.展品构成原则
  邮政用品展品由本要点所定义的邮政用品组成(未使用过的和已使用过的),应当富有逻辑,便于理解,反映该集邮范围的一方面或几方面(见下文)。展品的前言和(或)主体思想应当表现在序言贴片上(见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1)某个国家或某几个国家联合发行的邮政用品;
  (2)某段历史时期内(按时间顺序)发行的邮政用品;
  (3)某种类别的邮政用品(见本文第1条第3款(1)-(5));
  (4)某种邮政类别或邮政业务集合的邮政用品(见本文第1条第3款(6)-(10));
  (5)某种邮政单式或邮政明信片的存在形式(见本文第1条第2款)。

  一般来说,邮政用品应当完整展出。有些邮政用品保存完整的微乎其微或者仅知道有一些剪片存在。这类邮品可以当作展品的一部分收入展品之中,正如对邮票母版变体的实例研究,带有珍贵邮戳可构成一部分展品一样。那些贴在邮政用品上的邮票也可以作为展品的一部分。 在贴有邮票的邮政用品中,正式的试模样票或加盖有“样票”、“注销”等字样的邮品,也可以用来构成此类展品的一部分。

  3.邮政用品展品评审
  根据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4条第3款和第4条第10款,综合性的世界邮展和国际邮展应当专门设有邮政用品类,作为整个邮展中一个独立的实体部分。 在不设这种类别的其他邮展中,理想的作法是将邮政用品展品归入传统集邮类,按地理区域划分。但是航空邮政用品宜归入航空集邮类展出。 评审委员按下列标准评审邮政用品展品(见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2款):

  (a)展品的处理(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3款);
  (b)展品的重要性(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4款);
  (c)知识和研究(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d)品相和珍罕性(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6款);
  (e)外观印象(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7款)。
   参展者应当懂得周到地照顾展品各个方面的必要性。这些方面合在一起可以使展品获得很高的奖牌。

  下面对每一条具体标准就其基本要素作一些说明:

  (a)展品的处理
  展品的先进程度,创见性、完整性,展品在素材选用方面是否表现出了最高水平?是传统式的表现手法,还是具备了不同凡响的(即新颖的)表现手法?对选题的处理是否全面,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主题的选择是否保证了现有的空间里恰当地表现出展品的平衡性?展出的素材是否与标题和文字解说相呼应?

  (b)重要性
  展品的“重要性”取决于展品本身的重要意义(就选题而言)和选题的重要意义(广义地就邮政用品领域而言)。

  (c)知识和研究
  展品应当充分地、准确地显示出参展者对选题的认识,并显示对其现存情况的详细研究。评审应当考虑参展者本人的研究成果(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d)品相和珍贵程度
  展出的邮品应当尽量品相完美。如果展有特别好的或极珍贵的邮品,评审委员应当给予考虑,并应注意该选题内是否所有珍贵邮品都包括了。

  注:除非某件邮政用品非常珍贵,其完整形式尚无人知晓,或该邮品主要地是与邮票变体有关,理想的作法是将其完整展出。私人定购的用于通信目的的邮政用品比起集邮专用品要强的多。

  (e)外观印象
  文字解说必须清晰、简洁,切合展出的邮品,切合展品的选题。外观加工方法应当显示出邮品的最佳效果并将邮品摆放平稳。使用完整的实寄邮品时,重要的在于防止单调的摆放。

  注:文字解说不论是手写、打印、印字,无高下之分。避免使用彩色贴片和彩色墨水。 评审分数 邮政用品展品将由这一类别的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5章第31至47条(见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为依据予以评审。 对于邮政用品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见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a)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5
  (b)知识和研究       35
  (c)品相和珍贵程度     25
  (d)外观印象        5
               100

  最后条款

  各译本如因翻译产生歧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