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根据FIP集邮展览规则第4条第9款特别制定本规则,作为青少年集邮青少年集邮类展品参展的补充规则。它将适用于所有FIP综合邮展和特别邮展中的所有青少年集邮类展品。第2条
年龄在21以下的参展者属于青少年集邮者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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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根据年龄、青少年集邮者的展品分配在A、B、C、D四个组中:
A年龄组 15岁以下
B年龄组 16-17岁
C年龄组 18-19岁
D年龄组 20-21岁
集体合作展品应不归入C年龄组。
年龄计算从邮展当年1月1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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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每部展品所分得的展框数量与其所属年龄组相适应:
年龄组 最少 最多
A 24-32片 60-64片
B 24-32片 60-64片
C 32-36片 70-80片
D 48片 72-88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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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青少年集邮者免交参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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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只有在国家级邮展中获得过银铜奖以上的展品才准予展出。例外情况参照总规则第9条第5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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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一部展品一年之中只能参加一次FIP邮展中的青少年集邮类的竞赛级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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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展品必须署参展者姓名方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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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根据FIP邮展总规则第32条,在FIP青少年单项集邮展览中,FIP邮展协调员经与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商定后向FIP理事会推荐评审委员会名单。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是青少年(单项)集邮展览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如其不能出席,可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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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青少年集邮展品竞赛中设下列奖牌:
大镀金奖 镀金奖 大银奖 银奖 银铜奖 铜奖
此外,设有奖状和参展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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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在FIP青少年(单项)邮展中,邮展大奖奖给最好的展品,其水准应当至少超过大镀金奖的水平。
一部展品只能获得一次邮展大奖。
此外还可以颁发特别奖,但获奖邮集必须事先获得过大银奖。
评审委员会可以依照邮展总规则第7条第6款向获奖参展者表示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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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在青少年(单项)邮展中,所有的宣传材料和邮展目录必须包括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主席的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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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青少年(单项)邮展的组织者必须在邮展期间安排一次FIP青少年集邮委员会会议并为其提供一间适当的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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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本规则取代1975年4月14日颁布的青少年邮展专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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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各译本如因翻译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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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条
本项关于FIP邮展青少年集邮类展品的补充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