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归属航空集邮委员会)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归属航空集邮委员会)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FIP集邮文献评审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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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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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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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栏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本要点旨在辅导参展者准备航空集邮类展品,帮助评审委员对其进行评审。本要点应同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和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结合起来进行理解。

  •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经由空中传递的邮件可以从许多方面得到证明,如:特殊邮票、有面值或无面值邮资已付标志、签条、盖销戳记、封印、邮路标志及其他证明标志、签注、背戳和有关人员的签字均可。

  • 第3条 展品竞赛的原则

3.1 基本内容

(1)封
(1)研究航空集邮要特别着眼于经由空路传递的邮政函件。套、封、卡、邮政用品、报纸等,通常要指明传递日期和邮政传递方式。
(2)航空集邮类展品亦可以包括准备用飞机传递但因某种原因而未能实现的邮品。
(3)优先选用品相齐整、盖销完好、邮资适当的信封(飞机失事封除外)。
(4)邮路、邮戳和戳记的研究要与展品的主题相关。若要重点说明邮路和航线,可以展出地图和效果图。
(5)展品中可包括信文,如果这些信文能促进对主题的了解或证明主题的真实性。
(6)展品中应避免出现复印件,不论这些复印件多么重要。

(2)邮票与试样
(1)专为航空邮件发行的邮票是航空集邮研究的一部分。专门用于改值的航空邮件加盖票,即使用于非航空用途也是航空集邮研究的一部分。
(2)除邮票本身外,下列研究和素材可成为展品的一部分:
a)试印样票、样票;
b)印刷方式的研究,甚至再版印刷或加盖印刷。研究版式有利于认清伪造票和臆造票;
c)各种纸张、打孔、水印和印刷过程中所产生的错体。
(3)航空集邮类展品中可以展出邮票。理想的作法是将其连同经过实寄的信封整体展出。

(3)出现在航空邮件上的签条和标签可以看作展品的一部分。

3.2 编排

(1)按年代顺序编排 若按时期分类,通常划分为:
a)1918年以前(所谓开拓时期);
b)两次世界大战期间;
c)1946年起至今。

(2)按地理区域编排:
a)国家和国家集团;
b)邮路;
c)航线;
d)军种(如陆海军等);
e)航空公司。

(3)按传递手段编排: 分组如下:
a)信鸽;
b)气球、飞艇(均比空气轻);
c)降落伞、滑翔机、螺旋推进飞行器、喷气式飞机(均比空气重);
d)火箭。 以上仅是作为一个模式的建议。如果此分类不能够论述得详尽无遗,参展者有责任对自己展品的航空集邮特性进行完备的论证。

3.3 辅助素材

此款意味着任何辅助素材必须用于说明某个特殊的细节,而该细节无法用其他方法来表现,诸如菜单一类的纪念物不适于本款。

3.4 前言介绍

正如讲任何故事一样,一部邮集也须有一个清楚明白的开头,一个中心主题和一个合乎逻辑的结尾。

如此,展品必须由前言贴片开始,在此贴片上参展者必须全部详尽说明展品的主题是什么,说明将如何发挥主题,并详细说明自己所编排的展品的轮廓和范围是什么。